行政约谈慧仁策略,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据职能,对监管对象的特定行为或情况,以沟通、交流、指导为主要方式,促使监管对象自觉规范行为、解决问题的行政活动。
行政约谈具有多重法律性质,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一种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监管对象合法经营,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广告宣传行为的约谈;同时,在某些情形下,行政约谈也可作为行政调查的前置环节,行政机关借此初步了解情况、收集信息,为后续可能的正式行政行为做准备,像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数据异常企业的约谈。
依法依程序进行行政约谈具有诸多好处。其一,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据可依、程序正当,避免权力滥用,保障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其二,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通过提前沟通和指导,促使监管对象主动整改问题,减少行政成本和对抗情绪,促进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其三,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政企关系,行政机关以平等对话的方式与监管对象交流,增强监管对象对行政执法的理解和配合,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确保行政约谈工作的规范、公正、有效,有必要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约谈约谈进行科学合理地梳理。
一、启动程序
行政执法约谈主要是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潜在问题,如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未落实政策要求等,或需要就特定事务与监管对象进行沟通交流时,可依职权决定启动约谈程序。
例如,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污染物排放异常、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况,均有权主动发起约谈。此过程中,若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内部决策程序,可能需准备《内部决策会议纪要》等文书,记录决策过程和依据。
二、通知程序
(一)原则上要提前告知
行政执法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出具《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约谈对象,明确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事由、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有)以及参加人员等关键信息。通知应给予约谈对象足够的准备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便其整理相关资料、安排合适人员参加约谈。
例如,在价格监管领域,物价部门约谈企业时会出具提前说明是因企业价格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以及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企业准备相关价格调整依据、成本核算资料等。
(二)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安全隐患需立即制止违法行为或防止危害扩大时,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通过电话等非书面方式临时通知约谈,并在后续及时补发书面的《紧急约谈通知书》。
三、准备程序
(一)拟定约谈方案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拟定详细的约谈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约谈的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约谈流程、可能涉及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等。
例如,在安全生产约谈中,要明确是针对企业近期发生的事故还是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制定相应的约谈重点和措施。此环节需制定《约谈方案书》,作为约谈实施的指导文件。
(二)履行内部审批
启动约谈程序需填写《约谈程序内部审批表》,附上约谈方案,按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审批权限,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审批过程应确保约谈的必要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要求准备材料(如有)
根据约谈事由,行政执法机关可要求被约谈方准备书面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相关业务经营数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整改计划等。
在食品安全约谈中,餐饮企业可能需要提供食品采购记录、加工流程说明、员工健康管理资料等。行政执法机关可出具《约谈材料准备告知书》,明确告知被约谈方所需准备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实施程序
(一)人员安排
行政执法机关应选派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人员参与约谈,且人数应符合规定要求,一般不少于2人。参与约谈的执法人员应携带《行政执法证》,以备核实身份。
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金融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还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例如,在知识产权执法约谈中,除执法人员外,可邀请专利审查员或商标注册专家等参与。
(二)核实身份
约谈开始前慧仁策略,主持人应认真核实约谈各方的身份,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被约谈对象的身份证明或企业授权委托书等,确保参与人员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对于被约谈对象为企业的,需查验其《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核实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三)说明事由与目的
约谈方应清晰、准确地向被约谈方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使被约谈方明确约谈的背景和意义。
例如,在税务约谈中,税务机关会向企业出示《税务约谈事由说明书》,详细说明是基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异常,依据税收征管法进行约谈,目的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核实纳税情况,确保税收合规。
(四)被约谈方陈述
被约谈方应如实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包括问题产生的原因、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面临的困难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企业在生态环境约谈中,需详细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环保措施执行中的问题及改进计划。被约谈方的陈述可以形成书面记录,如《被约谈方陈述报告》。
(五)问询与讨论(如有)
约谈方可视情况对被约谈方进行问询,深入了解相关问题的细节和背景,双方就问题的性质、影响及解决方案进行充分讨论。
例如,在交通运输约谈中,针对企业安全事故问题,双方可讨论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的可行性等。问询过程及讨论内容应详细记录在《约谈问询与讨论记录》中。
(六)提出意见与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向被约谈方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后续监管要求等。同时,可对被约谈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例如,在市场监管约谈中,针对企业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广告内容,制定内部广告审核制度,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应出具《约谈意见与要求通知书》,确保被约谈方清楚知晓整改任务。
(七)被约谈方表态
被约谈方应对约谈方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表态,明确表示是否接受整改要求,以及如何落实整改措施,表达整改的决心和信心。被约谈方的表态应记录在《被约谈方表态记录》中。
(八)记录与确认
执法人员或记录人员应如实、详细记录约谈的全过程,包括双方的发言内容、讨论的问题、达成的共识、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等,形成完整的约谈笔录或纪要。
笔录或纪要应由约谈双方仔细阅核后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为后续监管和处理的重要依据。此环节需制作《约谈笔录》或《约谈纪要》,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五、后续跟进程序
(一)整改跟踪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被约谈方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资料审查、数据监测等方式,核实被约谈方是否按照约谈要求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例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对企业整改后的设备运行情况、员工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可监测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达标。整改跟踪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填写《整改跟踪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二)反馈与通报
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约谈结果和整改情况反馈给被约谈方,使其清楚了解自身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后续监管要求。同时,对于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或整改不力的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或相关行业进行通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建设部门可将约谈情况通报给其他建筑企业,促使其引以为戒。反馈与通报情况应记录在《约谈结果反馈与通报记录》中。
六、档案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约谈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包括约谈通知、笔录、整改方案、跟踪检查记录、反馈意见等,建立规范的约谈档案。
档案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查阅性,为后续监管、执法参考和责任追溯提供有力支持。归档时应编制《约谈档案目录》,便于档案的管理和查阅。
七、特殊程序要求(部分领域适用)
(一)联合约谈(涉及多部门或跨区域问题)
当约谈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或跨区域问题时,可组织联合约谈。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地区共同参与,明确各部门或地区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例如,在流域污染治理中,可能涉及环保、水利、农业等多个部门,以及上下游不同地区的政府和企业,需联合开展约谈,共同制定治理方案。联合约谈前,牵头部门应制定《联合约谈工作方案》,明确各参与方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并协调各方签署《联合约谈合作协议》或《联合约谈备忘录》,确保联合约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分级约谈(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或企业规模等因素)
对于问题严重程度不同或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的情况,可实施分级约谈。如重大问题或大型企业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约谈,一般问题或中小企业由下级机关约谈,确保约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金融监管中,对于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重大风险问题,由银保监会等上级部门约谈,而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一般性问题,由地方监管局约谈。分级约谈应制定相应的《分级约谈标准与流程》,明确各级约谈的适用情形和操作规范。
附:参考资料目录
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
4.《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5.《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
6.《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
7.《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
8.《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9.《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
10.《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11.《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12.《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
13.《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约谈暂行办法》
1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
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
1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17.《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18.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行业发展司转发的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慧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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